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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9-09-01 11:28:5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有关精神;建立灵活的、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各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分布列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对人才市场需求作充分的调查论证,依据现有的师资和教学设备,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学校开设的专业和专业名称。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要求,制定出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努力实现课程的综合化、层次化和模块化。

第四条: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1、必修课: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各专业必须统一开设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含教学实践和综合实习);是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2、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课程。3、任意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开设的课程,是课程设置的弹性部分,由学生自主选修。

第三章   课时与学分

第五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任务、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课时安排。1、周课时数2833课时,三年教学总时数30003500课时。文化基础课与专业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为46,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的调整;专业课中的实践教学比例一般为11;综合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下期,特殊专业需要提前或延长的,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必修课应约占总课时的70%,限定选修课约占总课时的20%,任意选修课占总课时的10%

第七条:学分安排。1、学分计算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以1618课时为1学分,总学分为178学分。集中开设的军训、入学教育、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综合实习、毕业教育等每周1学分。2、德育、体育,每周各12节,开设5学期,各不低于5学分。3、语文、数学、英语作为考试科目原则上开设4学期,每科学分各不低于13学分。4、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不低于6学分(不含获取证书的学分)。5、专业课程由学校自行确定,一般开设12门左右。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二门为全市同专业的抽考科目。

第四章   学分的取得

第八条: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常年招生,教育主管部门分春、秋两季审核新生名册。具有初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可向学校申请入学、注册,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学籍,成为正式学生。学校应事先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及相应学分,要指导学生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

第九条:学生应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以学期课程总评成绩折算相应学分。凡属必修课不及格的学科应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鼓励学生考取各种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凡考取一门证书获得2学分,并计入总分。

第十条: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或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允许其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经学校审核确认后,可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暂停学业(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先去从业,以后再申请复学补修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

第十二条: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同大类专业学生转专业(转模块),已修的文化类、专业类的成绩与学分可以带转;不同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含各类中职校转学生),除文化类课程成绩与学分可以带转,其它所学专业课程按选修课程折成相应学分;普通高中转学生,所学文化课的成绩按已修的文化类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可选修另一专业课程,取得的相应学分满足了二个专业毕业条件者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各校要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为考试科,其他课程为考查科。考查科可以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六条:学分以每学期计算,学年累计,不同分数段对应不同学分。85分以上等级优秀,权重为17084分等级良,权重为0.86069分等级及格,权重为0.6;选修课40-59分等级不及格,权重为0.440分以下无等级为0学分;必修课60分以下等级不及格,权重为0学分。全市抽考科目,试卷分为ABC三个等级,由学生根据自己的程度选择。A卷成绩及格权重为1B卷成绩及格权重为0.8C卷成绩及格权重为0.6;以此类推计算。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或成绩单)上。

第十八条:加分规定:加分所获得的学分不记入总分,作为升学、中期选拔、就业的优先推荐条件之一。1、获取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获奖项目,可累计加分,不封顶。获国家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获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2、属于学生基本素质的各项比赛,如演讲、朗诵、书法、体育项目等加分同上。

第六章   毕业

第十九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操行评定)合格的学生,学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课各门课程必须考试合格);取得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60%);在学期间应获取计算机等级(技能)证书和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核证书);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不超过三年。1、满足毕业条件提前毕业者,学校应将其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颁发毕业证书。2、学生学完三年规定课程,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三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和学分制的实施,做好相应的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实训设施的配套建设。学校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各学科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授课时间长短和学分布列。各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分布列表(见附表)报市职教中心审核后入库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管理工作,市里统一制作“学分管理”软件,各校应根据要求,制定出相应配套制度,形成学校的学分管理软件。学校应在期末和新学年初将学生成绩和新生信息上报市职教中心学生信息总库,以此作为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二OO三年起录取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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